“明年开始,包括
自驾游和网络经营旅游都将被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畴,这是以往规定中所没有的。”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廖礼生介绍说,为合理开发和保护
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对导游培训、旅游车辆的使用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廖礼生表示,坚持统一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是我区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
自治区及各市(地)、县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旅游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到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将对景区交通干线、停车场、公共卫生、观景台等旅游服务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应统筹旅游功能,兼顾旅游发展。对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应做好保护和申报工作,不断提升旅游资源品牌效益和价值。
政府还将采取小额信贷、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
新条例规定从事自驾经营、网络经营、旅游饭店(宾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等业务的经营者都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且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同时对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和配置安全设备等详细规定。
自新条例施行,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学生等特定人群来我区旅游可享受适当的减、免门票优惠。